
咨詢名稱:刑事案件咨詢
咨詢內容:
刑事拘留的時間周期是多久?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span>
第2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span>
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蹦愕倪h房親戚武某被刑事拘留40多天,這已超過了法定的拘留期限,且公安機關仍未對其報請批準逮捕,也不予以釋放,縣公安局的做法是違法的。武某及其近親屬有權根據上述規定,要求縣公安局解除對武某的拘留措施,予以釋放。如果縣公安局拒絕解除拘留、釋放武某,武某的近親屬可向人民檢察院反映,由人民檢察院監督縣公安局糾正其違法行為。
專業法律分析
維護合法權益
保證合理收費
完善售后服務
400-915-4568
E-mail:664959006@qq.com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68號中安國際大廈第26層
本站部分內容圖片來源于互聯網,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管理員刪除!
掃描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