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34條、《民訴意見》24條的規定,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則根據《民事訴訟法》23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若合同雙方沒有關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根據《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1條、3條的規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合同未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18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1條、3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2條的規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合同糾紛案件解決方式
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佳的方式。
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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