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子女的撫養,重要的是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也就是子女的撫養費。能否解決好這個問題,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具有重要意義。
婚姻法37條明確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睆倪@一規定可以看出以下幾點:
1、離婚后雙方對子女的撫養責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撫養的情況下,他方應當負擔必要的費用,只有這樣才能使子女的合法權益不會由于父母離異而受到損害。
2、撫養費一般包括生活費和教育費兩部分,但除此以外,還應當包括一些其他費用,比如子女的醫療費、零用錢等等。
3、離婚雙方確定撫養費的方法有兩種,即協議和判決。協議的內容是撫養費的多少和期限,以及付給撫養費的方式。夫妻雙方達不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費案件時,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①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給付者的能力來確定。
②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又要便于在離婚后執行。
③撫養費的期限,應當由夫妻離婚時起,到子女能夠獨立生活時止。給付撫養費的方式,應視給付者的具體情況而定,有的可給付現金,有的可給付實物。
④撫養費雖然是夫妻雙方的義務,責任是相同的。但不應理解為相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夫妻雙方的責任大小。
在確定哺乳期離婚撫養費數額之前,我們要先知道不同的家庭關于撫養費數額的給付都是不同的,這主要是與子女的生活需要、父母的經濟收入以及當地的消費水平相關。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轉繼承的性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所以轉繼承又稱之為再繼承、轉歸繼承、連續繼承或者二次繼承。
轉繼承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轉繼承權必須是在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分割遺產以前死亡方可產生。如果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為代位繼承。
二,轉繼承人的份額僅以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份額為限。
三,如果已經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財產分割后才明確表示放棄遺產,那么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
四,轉繼承不僅存在于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于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財產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繼承人同樣可轉繼承遺囑繼承人的那份該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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